抓住细节管理,是避免意外风险的有效手段。力争通过日常细节分析,优质、高效的完成招标工作。

问:“报价过低”会导致评标委员做出无效投标的决定吗?答:会。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答:不能。澄清是有范围的。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是不是属于无效投标?答: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判定,如果没有具体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