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
无需征求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内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
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
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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