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能否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不能,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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