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施工,后招标
案例:
某市工程投资金额4.5亿元,7月发布招标公告,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但实际早在4月,该工程已经开始现场施工,在项目施工现场的《工程公告牌》显示:项目施工单位为A公司和B公司,工期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公司工程招标负责人在7月份接受记者采访时坦承:“工程开工三个多月了,施工单位的招投标确实没做完。” 记者问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个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所以当初没招标就交给施工单位干了。现在正补办招投标手续,估计很快程序就走完了。”
分析:
先施工后补办招投标手续,是《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不难看出上述项目存在有重大内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腐败交易等嫌疑,情况调查清楚后相关人员必将受到严厉处罚。2000年1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2年2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至今日招标人明招暗定、先施工后招标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招标人先施工后招标,生米做成熟饭,再通过给评标人员做工作,补充完善招标手续,使程序合法化。此类行为完全使招标流于形式并容易引发投诉甚至法律纠纷。针对此类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监督举报机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同时招标人也应加强依法招标的观念,以降低招投标活动中风险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