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能自己投诉自己吗?

作者:四川正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2-22 10:58:46

有些人认为:投标人可以自己投诉自己。

这种观点正确吗?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引入业内人士的观点,也欢迎各位行业同仁共同探讨。


一、招标法体系下投诉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投诉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投诉对象:招投标活动当事人

投诉事由: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投诉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诉人:质疑供应商,无质疑不投诉

投诉对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投诉事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投诉内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不能自己投诉自己

(一)招标法体系下,投标人无法自己投诉自己

正方观点:体系解析法

设立投诉环节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招投标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能自行处理但相关当事人不满意,必须通过行政救济途径才能解决的问题。投标人自己投诉自己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可以自行处理的。

反方观点:文义解析

从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投诉人只要认为招投标活动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均可投诉,因此当投标人自己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也是可以投诉的。

本人更倾向于正方观点,虽然无救济无权利,但是救济权也不可以乱用,只有当投诉人认为因其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时才有权使用。

(二)政府采购法体系下,供应商也无法自己投诉自己

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投诉的前提是先质疑,而质疑的先决条件是: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通常我们讲的这种受到损害应当是因他人原因导致的。

当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时,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将受到损害或者该损害本身是由于自己原因导致的,本应由自己来买单。



四、自己投诉自己本质上属于不诚信行为

无论是招标法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体系,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法的帝王原则。投标人本身应当对自己的投标行为负责,当投标人乱用投标权投诉自己时,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对于不诚信行为,采购人也好,代理机构也好,监管部门也好,均不应当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投诉人自己投诉自己,真正目的是为了弃标等非法目的,比如出于串标利益的需要,争取利益最大化,且还不想放弃投标保证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于自己得不到也不让其他人讨好的思想让采购人重新采购等等,其实质应当属于撤销投标文件,应当予以严惩。

结论:根据有法依法,无法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原则,投标人自己投诉自己,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龙哥讲招标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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